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會已研議完成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各項給付費率檢討案,將調降旅行平安險中有關意外死亡及失能給付標準費率表之各費率之10%,其餘維持不變,並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近日將循程序辦理修正發布事宜。
金管會自103年1月1日個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意外醫療給付之預期損失率下限」由現行標準費率損失率之85%調降為70%後,為合理反映保險業實際經驗,案經檢討並邀產、壽險公會及相關週邊單位等召開會議研商,衡酌過去該險相關經驗資料,意外死亡及失能給付標準費率表有調降的空間,爰調降該險意外死亡及失能給付標準費率表之各費率之10%,其餘維持不變,未來並將持續檢討。
另為健全我國保險業財務結構,保險業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應按「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意外死亡及失能給付標準費率表」,就該年度銷售之個人旅行平安保險意外死亡及失能給付保單,依其保險金額及保險日數計得之保費收入合計金額之10%,扣除名目稅率20%後之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
本次意外死亡及失能給付標準費率表調降後,該類保險商品之保費預期可適度降低,金管會並提醒民眾,可依自身需求規劃購買適足之旅行平安保險保障以因應旅遊中之相關風險。
檢附「個人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費率規範」及相關標準費率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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