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公告民眾自付差額特材「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及「塗藥或特殊塗層血管支架」之自付差額上限金額,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 公告事項:修正108年5月15日健保審字第1070063527號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特殊功能人工水晶體」及「塗藥或特殊塗層血管支架」之各特材品項收取自付差額上限金額,相關訂定方式說明及上限金額明細表(如附件1及2),已置於本署全球資訊網/藥材專區/特殊材料/健保自付差額(差額負擔)/公告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付差額上限,請自行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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