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page產經觀光總公司分公司 發票不得互借 產經觀光 總公司分公司 發票不得互借 財經特派記者 陳光廖 Posted on 2019-09-17 台北國稅局表示,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常常發生借用發票的情況,但由於二者稅籍登記者不同,法律並不允許互相借用發票,若確定為作業疏失,應盡早報備更正,否則將會遭到按次罰鍰,且最重可能遭停止營業。 臉書留言 財經特派記者 陳光廖 (這個頁面共進入 2 次, 今天進入 1 次)財經特派記者 陳光廖 舒心美體 按摩,基隆,按摩100 財經特派記者 陳光廖 View all posts 文章導覽 Previous Post陽台加蓋 房屋稅恐增加 Next Post北富銀雅加達辦事處開幕 You Might Also Like 產經觀光 聯發科旗下晨星併購曜鵬爆內線 翔發董座30萬交保 財經特派記者 博遠 2020-05-08 產經觀光 台北大巨蛋機房消音棉違反停工規定 遭北市建管處開罰 財經特派記者 陳光廖 2020-07-03 產經觀光 台經院:8月製造業景氣燈號連十藍 財經特派記者 博遠 2019-09-30 產經觀光 PTT網站稱臺灣漁船進入納米比亞海域,查該船係漁業合作之合法漁船 陳 輝明 2020-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