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page產經觀光總公司分公司 發票不得互借 產經觀光 總公司分公司 發票不得互借 財經特派記者 陳光廖 Posted on 2019-09-17 台北國稅局表示,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常常發生借用發票的情況,但由於二者稅籍登記者不同,法律並不允許互相借用發票,若確定為作業疏失,應盡早報備更正,否則將會遭到按次罰鍰,且最重可能遭停止營業。 臉書留言 財經特派記者 陳光廖 (這個頁面共進入 2 次, 今天進入 1 次)財經特派記者 陳光廖 舒心美體 按摩,基隆,按摩100 財經特派記者 陳光廖 View all posts 文章導覽 Previous Post陽台加蓋 房屋稅恐增加 Next Post北富銀雅加達辦事處開幕 You Might Also Like 產經觀光 台北紡織展 環保大秀登場 財經特派記者 陳光廖 2019-10-03 產經觀光 〈台股盤後〉IC設計、生技及節能股領軍 收盤站上12900點 胡 自文 2020-11-05 產經觀光 台股盤後─鴻海除息行情熱絡添多頭士氣 黑翻紅站穩10900點 胡 自文 2019-07-26 產經觀光 分析師:疫情下半年有望緩和 投資要看中長線 財經特派記者 陳光廖 202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