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經觀光

台肥公司「R5無雙─日升月恆」預售屋貸款案 移請臺北地檢署及相關主管機關調查偵辦相關之說明

       農委會今(2)日針對台肥公司「R5無雙─日升月恆」預售屋建案召開記者會說明,因中央銀行103年6月26日公告,將原101年6月22日認定「購置高價住宅」之買賣金額判斷標準自8,000萬元調降為7,000萬元,最高貸款成數亦自6成調降為5成貸款,該建案部分交易為上開法令變更適用之範圍,故衍生買受人貸款差額(約總價2成)應如何付清之爭議,因事涉廣大投資人及公股股東之利益,該會依據台肥公司公股代表108年11月26日函送本會之書面報告,就下列相關疑義移請臺北地檢署及相關主管機關調查偵辦:

一、台肥公司於處理本建案契約條款適用爭議之過程中,僅以承辦人個人名義之電子信箱詢問金管會,而依據無法確認真實性之回復郵件內容,認定本建案分期付款之行為應未違反公司法等相關法規,其未採取正式發文詢問金管會之作法,實屬輕率。

二、內政部曾函復台肥公司之內容並未明確認定本件建案買賣契約中,第9條二(三)因政令變更致發生貸款差額屬可歸責於買受人之條款無效,台肥公司未就爭議部分再函詢內政部,竟自行解讀判定該條款無效,而改適用第9條二(一)不可歸責於雙方之條款,處理實有疏失。

三、台肥公司原依據合約寄發催繳函予各買受人,惟歷經數次協商會議後,即作成長期分期付款之決議,且103年間台肥公司貸款事宜之簽辦均由各處室固定人員蓋章,惟於最終確認貸款及延長年限時,則改由先前完全未參與程序之員工簽辦,其間轉折必須釐清。

四、本件分期付清款項共計約13億,竟未經董事會決議,而逕以內部簽呈由董事長決行,同意建案買受人以長達10年或20年之分期攤還方式付清貸款差額,實與公司經營常規之分期付款作法不同,恐有違反證券交易法對內部控制之相關規定。

五、台肥公司於103年8月4日簽辦處理方式之陳核過程中,【總經理OOO】之核章與其簽稿會核表【總經理顧問OOO】之核章不同,恐有偽造文書之罪嫌。

六、分期付款期間財務報表之會計科目為「應收帳款」,與台肥公司財務處開立之收款發票記載為「銀行貸款-土地款」並未一致,恐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嫌。

       農委會表示,本建案台肥公司同意買受人以長達10年或20年之分期攤還方式付清貸款差額,是否涉及相關刑事責任或違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行政違規之責任,有移請權責機關協助調查偵辦之必要。

臉書留言

(這個頁面共進入 3 次, 今天進入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