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經觀光

農委會澄清,農村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薪資依法行事,絕無不法

       農委會指出,有關農村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支領薪水,係依財團法人法第53條規定暨該基金會捐助章程規定辦理,並無不法情形。報載該基金會董事長為無給職之說法,係為誤解。該基金會前、現任董事長均為退休公教人員,其薪資支領均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規定辦理。

       經農委會查證,農村發展基金會自民國84年改組成立後,依規定編列歷任董事長薪資預算,自民國99年起,第5任董事長薪資編列為每月13萬8千元。農委會為執行財團法人法第 61條規定,妥善監督農業財團法人薪資等事項,業訂定「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兼職費薪資及獎金支給原則」,規定基金會董事長薪資不得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新臺幣19萬6,320元)。該基金會董事長薪資並未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未違反上開法規。

       農委會指出,農村發展基金會增列預算240萬元屬自有預算,並非由農委會補助經費。另查該基金會表示新聘人員係因應業務增加需求,辦理新增計畫項目,及辦理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規定建置資安、財務、內控等作業機制之新增業務。

       農委會為財團法人農村發展基金會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來善盡監督之責並依法行政,務使該基金會各項經營符合法規、朝向良性發展,期使基金會發揮服務社會之效益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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