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經觀光

支付關係人利息 有條件列報

營利事業支付關係人的利息,未必可全數列為費用或損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比1者,超過部分的利息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了簡政便民,財政部也訂定三大排除條款,符合其中之一,則不受這項規定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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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特派記者 陳光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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