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經觀光

PTT網站稱臺灣漁船進入納米比亞海域,查該船係漁業合作之合法漁船

   關於批踢踢電子佈告欄(PTT)及臉書(Facebook)今(4/18)日文章指出臺灣籍「高豐101號」漁船於納米比亞海洋保育區進行違法捕撈情事,經漁業署查證,高豐101號漁船係合法向國際組織、我國與納米比亞政府申請在納米比亞海域作業的合法漁船,請關心此案的國人放心。

  目前臺灣與納米比亞漁業合作共有「高豐101號」及「高豐372號」2艘大西洋鮪延繩釣漁船,分別自108年7月22日(高豐101號)及108年11月1日(高豐372號)起至109年8月31日止,與納米比亞租船合作,並經臺灣與納米比亞依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CCAT)之租船協定規範取得合法作業資格,該2艘船於租船合作期間可於納米比亞專屬經濟海域(EEZ)內作業。

  農委會漁業署對臺灣籍漁船之管理,包括建立24小時船舶監控中心(FMC),並要求每艘鮪延繩釣漁船皆需裝設船舶監控系統(VMS),每小時回報該船位置及回報漁獲量等。經漁業署調閱該船本(109)年4月16日及17日船舶監控系統,每小時皆正常回報,且經調閱該船航跡及電子漁獲回報紀錄(E-logbook),皆確認無漁撈作業行為。

  經洽該船經營公司表示,我國與納國進行租船合作的船隻,納國均會在漁船上派駐觀察員,而新聞指稱該船進入納國海洋保育區,係因納國要求該船將觀察員送至指定地點回國,並無相關作業事實。

責任漁業 與國際共同打擊IUU漁業

  漁業署最後表示,責任漁業及打擊IUU已是國際間的共識,政府除將持續與國際共同養護海洋漁業資源,我漁業界亦將會持續遵守規範,共同維護漁業資源。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電 話:0988-678051

   關於批踢踢電子佈告欄(PTT)及臉書(Facebook)今(4/18)日文章指出臺灣籍「高豐101號」漁船於納米比亞海洋保育區進行違法捕撈情事,經漁業署查證,高豐101號漁船係合法向國際組織、我國與納米比亞政府申請在納米比亞海域作業的合法漁船,請關心此案的國人放心。

  目前臺灣與納米比亞漁業合作共有「高豐101號」及「高豐372號」2艘大西洋鮪延繩釣漁船,分別自108年7月22日(高豐101號)及108年11月1日(高豐372號)起至109年8月31日止,與納米比亞租船合作,並經臺灣與納米比亞依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CCAT)之租船協定規範取得合法作業資格,該2艘船於租船合作期間可於納米比亞專屬經濟海域(EEZ)內作業。

  農委會漁業署對臺灣籍漁船之管理,包括建立24小時船舶監控中心(FMC),並要求每艘鮪延繩釣漁船皆需裝設船舶監控系統(VMS),每小時回報該船位置及回報漁獲量等。經漁業署調閱該船本(109)年4月16日及17日船舶監控系統,每小時皆正常回報,且經調閱該船航跡及電子漁獲回報紀錄(E-logbook),皆確認無漁撈作業行為。

  經洽該船經營公司表示,我國與納國進行租船合作的船隻,納國均會在漁船上派駐觀察員,而新聞指稱該船進入納國海洋保育區,係因納國要求該船將觀察員送至指定地點回國,並無相關作業事實。

責任漁業 與國際共同打擊IUU漁業

  漁業署最後表示,責任漁業及打擊IUU已是國際間的共識,政府除將持續與國際共同養護海洋漁業資源,我漁業界亦將會持續遵守規範,共同維護漁業資源。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電 話:0988-678051

臉書留言

陳 輝明

(這個頁面共進入 3 次, 今天進入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