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來電詢問:本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規定,由衛生局通知需居家檢疫,而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請問補償金是否要列入所得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該條例自政府領取之補償,屬政府贈與,免納所得稅。因此陳小姐依該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償收入,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依該條例第9條之1規定,舉凡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皆可免納所得稅。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 侯惠月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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