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許多企業因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的衝擊,造成營業額下降,獲利衰退,部分企業甚至以加發股利的方式,來增強股東對公司的向心力;對此,財政部於109年5月發布解釋令規定,企業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以107年度因會計準則變動而追溯調增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作為股利或盈餘分配者,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今(109)年1月曾發布解釋令規定,自107年度起,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或企業會計準則(EAS)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EAS變更採用IFRS,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企業可能基於穩健原則或為日後投資擴廠等因素所需,未將107年度因會計準則變更所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於108年分配予股東,但今年突遇疫情衝擊,為穩定企業股價,決議將上述保留盈餘增加數分配予股東。 財政部為協助企業度過經濟寒冬,降低租稅負擔,提供企業一個資金調度緩衝機制,特於5月發布解釋函令,針對企業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將107年度因會計準則變更所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金額,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讓企業在疫情期間除資金可彈性運用外,亦可兼顧股東獲配股利之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因採IFRS第15號新會計公報,追溯調整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產生淨增加數3千萬元,若公司於109年5月就該筆保留盈餘增加數1千萬元分配予股東,今(109)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僅須就尚未分配之盈餘2千萬元加徵5%營所稅1百萬元,A公司於110年5月(即前述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再就上開保留盈餘增加數2千萬元分配予股東,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再減除2千萬元,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1百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歐審核員06-2223111分機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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