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稅務

依稅額試算服務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重新填寫申報書辦理更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書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該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納稅義務人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係針對所得單純、擬採標準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主動試算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寄發通知書給納稅義務人核對確認,再由納稅義務人依通知書所載方式,回復給稽徵機關以完成申報,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通知書內容或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在法定期限以前自行依正確資料辦理結算申報,免依通知書方式辦理回復確認。反之,納稅義務人以回復確認方式完成申報,而未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即表示同意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並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該局呼籲已依稅額試算通知書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或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之情形,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及稅額試算檔案編號,採臨櫃或郵寄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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