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稅務

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計算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私人間買賣股票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每股成交價格」欄位應依「股票面額」或以「每股淨值」填寫?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故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之「每股成交價格」,是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填寫。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若按股票面額或每股淨值繳納證券交易稅,倘股票實際成交價格高於股票面額或每股淨值,即有短徵證券交易稅情事,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即買方)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稅款外,另會處以1倍至10倍之罰鍰,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務必注意。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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