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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經典判決系列二/避稅≠逃稅 合法行為不罰

陳女士具有雙重國籍,擔心肥咖條款被美國追稅,從公開市場賣掉名下的東南水泥股票,然後由實質控制的投資公司買回,被高雄國稅局視為降低稅率的逃稅安排,補個人綜所稅122萬多元,罰款48萬多元。最高行政法院去(108)年不認同國稅局的處分,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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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特派記者 陳光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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