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教育局核准設立之私人補習班,負責人應攜帶教育局核准立案函及立案證書影本、補習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及設籍地之最近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如為承租房屋,另需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至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之全功能櫃臺,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設立稅籍;無法親自辦理,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並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辦理扣(免)繳申報及補習班所得收支報告表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某補習班於105年經教育局核准立案,未向轄區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支付員工薪資及房東租金均未依法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且補習班之所得亦未申報負責人之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補報歷年扣(免)繳憑單及補報暨補繳負責人綜合所得稅外,並移送處罰。 該局呼籲,私人經營之補習班除向教育局申請立案,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備齊文件至補習班轄區之國稅稽徵機關申辦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並辦理扣繳稅款繳納、扣(免)繳憑單申報及補習班所得收支報告表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秋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臉書留言
(這個頁面共進入 10 次, 今天進入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