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稅務

海關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制度,保障您的權利

    關務署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至今,為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申訴與陳情、提供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該署選任具關務、會計或法律專長之資深人員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秉持中立、客觀立場,扮演稽徵機關與納稅者間溝通橋樑,消弭徵納雙方爭議,保障納稅者權益。     108年度關務署所轄各關受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共47件,較107年度成長1.27倍,受理案件經納保官處理後,申請人對於納保官服務態度、法令嫻熟度及辦理案件之中立性、客觀性大多表示非常滿意或滿意,滿意度高達97.5%,顯示海關推動納保制度確實能發揮功能,已見成效。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因應納保制度施行,該署所轄各關均積極推動法規合理化,於執行職務發覺法令有不合時宜或適用疑義時,主動檢討並提報修正;108年度共修正法律案1案、法規命令12件、行政規則29件及解釋函令11件,例如核釋進口貨物經改列貨品分類號列或變更貨名認定,致不得進口者,依信賴保護原則免予退運或追繳貨價;核釋從自由貿易港區報運進口之賠償或調換貨物免徵關稅。希望透過建構優質租稅環境,維護租稅公平合理,深化對納稅者權利保護。     關務署說明,未來納保官將持續秉持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提供納稅者適時協助以解決稅捐爭議,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申辦方式、納保官及其聯絡方式等相關資訊,可到該署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湯璧瑄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 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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