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稅務

基隆關提醒商民注意稅款繳納證經寄存送達的效力

基隆關表示,海關核發的補稅函暨稅款繳納證若經郵務人員完成寄存送達,即具合法送達效力,除不能以沒有實際收受為由而拒繳外,若未依規定期限繳納,還會產生加收滯納金、利息等支出。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寄存送達是指如送達時無法送交本人,也沒有同居人、受雇人(員工或大樓管理員等)可代為收受時,郵政機關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處所門首,另1份交鄰居轉交或置於其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海關補稅函暨稅款繳納證屬行政處分,一經合法送達即生效力,且不論民眾是否前往郵局領取文書,寄存日即為收受送達日,並自翌日起算稅款繳納期限及申請復查之法定救濟期間。 基隆關特別提醒,如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除須加徵滯納金外,並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另未能在送達翌日起30天內向海關申請復查者,其所提復查也將因超過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間而不予受理。該關籲請商民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置有寄存送達通知書,儘速依其上指示,前往寄存機關領取寄存文書,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 張媚珊    電話:02-2420-2951分機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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