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稅務

個人借貸如有收取利息,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私人間金錢借貸並收取利息,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據實申報利息所得,如經查獲短漏報,將遭補稅及處罰,不可不慎。   該局說明,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係將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合併計算,其中利息所得係舉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個人間借貸收取之利息亦須申報及併入計算,又因稅法規定個人間借貸給付之利息,並不在依規定應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之範圍內,民眾往往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短漏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發現多名個人於107年間與甲君有資金往來,據往來雙方主張係甲君融通資金並約定收取利息,查得甲君107年度收取利息所得共計300餘萬元,因甲君未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個人間資金借貸並收取利息,而未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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