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9年10月23日公告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放寬承攬業及船務代理業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之資格限制,明定AEO須配置經訓練合格之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以強化管理。 關務署表示,本次修法前,承攬業或船務代理業如近3年曾受主管機關依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處罰者,均不得向海關申請AEO資格認證,且認證通過之業者亦將喪失AEO資格。因上開相關違章行為態樣及罰則種類繁多,如一律適用有違比例原則,爰修法僅就其受主管法規處罰之行為,涉及影響供應鏈安全之虞者,始列入不符資格要件,以避免不當限制業者AEO資格權益,並鼓勵更多業者向海關申請認證。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為加強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專業知能,本次修正另明定AEO應配置2名以上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負責供應鏈安全有關作業,且專責人員須經海關或其認可之機關(構)辦理優質企業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課程訓練合格,以持續精進管理措施。 關務署說明,我國優質企業達785家,AEO業者出口貨物至與臺灣簽署相互承認協議之國家如美國、新加坡、韓國、以色列、澳大利亞、日本及印度等,均享有與該國AEO業者同等之通關優惠,節省許多通關時間與成本。歡迎有意加入AEO之業者至本署「AEO專區」(http://aeo.customs.gov.tw)進行瞭解並就近向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及高雄關洽詢申辦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林彥伸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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