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桃園李先生電話詢問,李先生與第三人訂立土地買賣契約書並支付全部價金,在辦理土地過戶登記時將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要如何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即類此以贈與論之情形,其購置之財產如係不動產,應以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上述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之贈與行為,應於訂約後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函10日內一定要補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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