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國產法規,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得於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辦理出租或提供利用之收益行為。財政部為利國有公用不動產依法出租或利用作業有所依循,98年訂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下稱收益原則),實務上,常見機關將部分空間出租作餐廳、商店、停車場、設置販賣機、提款機等;將游泳池、會議室部分時段提供外界申請利用等,活化型態多元。 全國3,600餘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業務職掌及經管不動產屬性各異,為賦予實務彈性,財政部109年8月13日修正發布收益原則,鬆綁規定,重點如下: 一、收益規定得另定,國家政策好推行:增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家政策或目的事業需要,得另定不動產收益作業規定,以利國家政策推動。例如:經濟部為執行國家能源政策,推動太陽光電計畫,訂定公有屋頂出租設置太陽光電設備規範。 二、出租方式近民意,實務執行夠easy:不動產公開標租之底價,由租金率改為年租金總額,便於投標人評估財務成本及管理機關實務運作。 三、文資租金超彈性,民間安心永經營:國有不動產屬文化資產者,考量其修繕維護成本高,放寬由機關自訂租金計收基準,不受最低基準限制,減輕民間投資成本,增加承租意願,有助文化資產保存維護。 四、活化收益再升級,國庫收入大進補:機關得考量不動產使用方式、區位條件等因素,調高租金底價,並得依個案情形加收權利金,充裕庫收。 國產署表示,將持續蒐集實務問題,滾動修正規定,以活化國家資產,提升效益,創造國家永續財源。 【活化案例】 1、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屋頂出租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2、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屏東及臺中火車站等周邊旅運服務空間出租 (資料來源:機關提供)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苑 聯絡電話:02-27718121分機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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