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本月10)日部分媒體報導「傳十大公辦都更減稅百億 營建署打臉財政部:推估僅2.5億元」,與事實不符,財政部說明如下: 財政部表示,為促進都市土地再開發利用,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第7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支出,得於支出總額20%範圍內(預定完成期限內完成者20%、預定完成期限之日起5年內完成者10%、逾5年以上始完成者5%),抵減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年度起5年內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每年度抵減限額為應納稅額50%,最後年度無限制。 另為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並加強民眾參與都市更新意願,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都更條例第70條,增訂對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政府機關(構)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助實施者),該公司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得準用前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該部108年10月28日修正發布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規定,所稱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指實施者或協助實施者按主管機關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際發生於規劃設計階段,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規劃設計業務,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計畫書製作費、規費、估價費、建築設計費、技師報告費及簽證費、公聽會費用等規劃、設計費用,不含營建材料投入成本等。 財政部指出,據統計104年至106年3年度申報適用都更條例第70條之平均抵減稅額約1,862萬元。有關媒體報導逕以十大公辦都更案約500億元投資總額,推估減稅金額達100億元,係對適用範圍有所誤解。依內政部營建署估算,實際適用抵減之費用約占都市更新事業總支出成本2.5%,據以按抵減率20%(依限完成)推估抵減稅額約為2.5億元,特此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賦稅署 劉科長旭峯 聯絡電話:(02)2322-7556
臉書留言
(這個頁面共進入 5 次, 今天進入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