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並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實施。基隆市稅務局為因應納保法正式上路,特別設置2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爭議案件溝通與協調。遇有納稅者申訴或陳情,提出改善建議。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等服務,有助於納稅者依法納稅之權利。基隆市稅務局說明,由於稅務法令繁雜,民眾往往不能充分瞭解,常對稅務局所核課之稅捐表示異議,為落實課徵者有理、納稅者繳稅心服,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爭議案件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申訴或陳情,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者對於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或行政救濟階段有爭議時,可向該局申請納保官進行溝通、協調,稅務局已將該局納保官姓名與連絡方式公告於財政部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民眾可隨時至該專區查詢相關資訊,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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