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近期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影響,公私場所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需求,致未能依空污法規定完成應辦理之程序者,本市環保局配合中央政策相關辦理原則如下: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於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2月31日間屆期者,有效期限均通案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惟仍繼續使用者應於許可證屆滿前3至6個月內提出展延申請。二、應執行檢測之污染源,屬110年第二季(4-6月)、第三季(7-9月)間應檢測者,得以其中1季檢測結果代表,取消一季的檢測;屬110年上半年(1月至6月)及屬第三級檢測頻率者,原應於110年5月至8月間執行之檢測,可延至110年9月30日前完成檢測申報。三、疫情期間因應防疫工作調整申報與繳納相關作業時間,延長110年第2季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營建工程)以及申報燃料使用量作業期間為110年7月1日至110年10月31日(原為110年7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四、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應於限期內完成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 與連線設施之汰換作業者,完成期限通案展延至111年1月1日施行。五、其他空污法規範公私場所應遵照辦理之申請、申報、提報、報備、備查、補正等事項,於110年7月31日前屆期但有展期必要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提出展延申請。環保局賴煥紘局長表示,為配合國家防疫政策有效控制疫情,同時遵照空污法授權行政機關之相關規範,辦理有關疫情期間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範公私場所應遵照辦理事項處理原則,以保障民眾及業者相關權益。若還有其他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環保局諮詢專線02-2466199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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