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稅務

個人出售房地,應核實申報房地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即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適用範圍,應於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具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指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買賣案件,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時房屋、土地之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取得房地之原因為買賣,取得成本為買入房地之價格,包含實際支付予賣方之成交價款、達可供使用狀態之必要費用及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該局整理2則常見取得成本申報錯誤案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甲君與某建商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合約書,買入房地契約總價11,510,000元,之後甲君與某建商協商退還裝潢工程款2,310,000元,實際成交價為9,200,000元,甲君仍依契約總價申報取得成本,以致漏報所得額2,310,000元,經核定應補稅額462,000元並遭處罰。 案例二:乙君與某建商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合約書,買入總價為13,450,000元,地政士辦理實價登錄時誤申報成交價額為16,500,000元,乙君出售時因原始合約已遺失,依實價登錄所載成交價額申報取得成本,以致漏報所得額3,050,000元,核定應補稅額610,000元並遭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應依實際付款金額據實申報出售房地之取得成本,切莫僅依買入契約總價或實價登錄資料申報,以免短漏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額,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劉佳榕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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