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解散辦理決清算,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免辦理未分配盈餘(下稱ARE)申報;至於解散年度前一年度之盈餘則視「清算完結日」有不同之申報規定。 一、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則前一年度ARE不須申報。 二、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仍應申報前一年度ARE。惟申報時點不同: (一)若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已辦理清算完結,則前一年度ARE應併同清算申報辦理ARE申報。 (二)若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之次年6月1日以後(含)才辦妥清算完結,則前一年度ARE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0年3月1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於同年3月10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無論該公司何時清算完結,其決算期間(110年1月1日至同年3月1日)所生盈餘,都無須辦理ARE申報。至於應否辦理109年度ARE申報,端視「清算完結日」而定,說明如附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逾期申報ARE,國稅局將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最低不少於1,500元;如國稅局已填發滯報通知書,仍未依限補辦申報者,則將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超過90,000元 最低不少於4,500元,請營利事業注意其申報期限。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00 撰稿人: 凃星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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