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12)日會同內政部訂定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下稱本辦法)。 財政部說明,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同條第4項授權該部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該證明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為利徵納雙方及需用土地人發證作業有所依循,財政部依上開授權規定會同內政部訂定本辦法,重點如下: 一、明定非都市土地、需用土地人、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申請人之用詞定義。 二、申請人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之應檢具文件。 三、需用土地人受理案件之辦理期限及核發之證明書應記載事項。 財政部表示,民眾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倘無法知悉需用土地人,本辦法亦規定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例如地政事務所或縣市政府之地政局、處)查詢。 財政部提醒,需用土地人核發之證明書有效期限為8個月,倘嗣後因地籍異動、計畫變更或其他事由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證明書立即失效。該部亦將於網站建置「土地稅法第39條(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部分)常見問答」,以利民眾瞭解。 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謝稽查佩君 聯絡電話:2322-8145、2322-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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