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稅務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實施成果

為協助臺商調整投資架構,並引導資金回流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提供為期2年之限時租稅措施,至昨(16)日申請期限屆滿,總計引導新臺幣(下同)3,548億元境外資金申請匯回。 財政部指出,上開申請匯回資金,截至昨日,經國稅局核准並實際匯回2,704億元,另據經濟部統計,截至110年8月14日,已核准960億元資金從事實質投資。因資金申請匯回至核准並實際匯回及提出實質投資計畫尚須一定程序及時程,預計實際匯回及從事實質投資金額將持續增加。 財政部表示,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實施2年以來,在該部與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通力合作下,實施成果優於預期,為國內經濟引入活水,發揮穩定經濟之效果。未來該部將與相關部會合作,賡續引導並控管適用該專法匯回資金者,依規定從事實質投資及金融投資;如有未依規定運用者(例如投資不動產),將依法補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該部前已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復依立法院制定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該部於該專法落日後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又考量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預計於2023年實施「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定(GloBE Rules)」(即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該部將通盤檢視國際間反避稅制度之發展,審慎評估規劃CFC制度之施行日期及適時研議精進相關課稅規定,俾接軌國際。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劉專門委員旭峯 聯絡電話:(02)2322-8423、(02)2322-7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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