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為明確規範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申報及管理,強化貨棧、貨櫃集散站及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之管理;及執行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強化貨物監控強度,確保貨物移動安全,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經該院於今日(110年8月19日)第3765次院會決議通過,並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轉運、轉口貨物通關程序、暫時儲存、申報方式等相關事項之授權依據,及配合修正違反前開規定之罰責。(第14條、第83條、第83條之1、第83條之2及第86條) 二、增訂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機設備及車機封條)。(第25條) 三、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及其應具備相關事項之授權依據。(第26條之1) 四、將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相關規定之裁罰額度,由原定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第85條) 五、提高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相關規定之罰鍰上限至3百萬元。(第86條) 六、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辦理自主管理相關規定之罰責。(第86條之1) 七、修正依本法追繳貨價處分之救濟程序,無須申請復查即得以提起訴願方式為之。(第95條)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 新聞稿聯絡人:蔡欣怡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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