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計程車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計程車客運業,專供載客使用之計程車,自94年12月2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但仍應依照規定定期檢驗,以免喪失免稅資格。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已喪失原有權利,相對亦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得以免徵稅費資格,其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因此,該局特別提醒各位計程車駕駛,請依照規定參加車輛定期檢驗,以維護行車安全以免受罰。民眾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臉書留言
(這個頁面共進入 4 次, 今天進入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