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110年9月6日報導「東南亞磁磚傾銷,本土業者重傷」相關內容,關務署說明,傾銷事實之判斷,係根據印度等涉案國製造商或出口商實際貨物內銷價格與外銷我國價格自為比較,分別認定各涉案廠商之傾銷差率,非與其他涉案廠商或與我國內廠商價格進行比較,故媒體報導「低價不課稅、高價要課稅」之說法,顯對傾銷之定義,有所誤解。另循往例,財政部於最終傾銷調查皆辦理實地查證,惟因調查期間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財政部爰參考美國、歐盟等國採取之因應措施,改以電子郵件方式,請廠商提供問卷憑證及帳冊資料以供驗證及勾稽,相關調查程序與實地查證無異。 越南入會(WTO)議定書已屆期,市場經濟地位之認定應依各會員國之國內法規處理。財政部95年5月29日有關非市場經濟國家認定公告,僅列中國大陸,爰越南尚無非市場經濟之適用。查阿根廷於107年對越南磁磚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案,即未認越南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另媒體亦報導阿拉伯海灣國家於109年對印度課徵17.6%~106%反傾銷稅,高於我國調查稅率,因各國辦理反傾銷調查,其調查資料期間選定與價格資料採用均存在差異,故其認定結果必然不同。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我國廠商進口磁磚,須提交由個別廠商生產並直接出口至我國之相關進口證明資料,海關審核後,進口商方得適用個別廠商稅率,否則將依其他廠商稅率課徵。倘業者提供不實資料,利用0%稅率廠商名義進口涉案貨物規避反傾銷稅,海關將依刑法或海關緝私條例追究責任。 新聞稿聯絡人:王信銜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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