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社會局
發稿時間:111年1月5日16:45
本市108年2月發生女童疑遭幼兒園才藝班杜姓教師性騷擾案,社會局獲報後已立即派員關懷被害女童,並另依警政機關專業調查結果,認定杜姓教師性騷擾行為屬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裁處新臺幣2萬元。
社會局表示,本案被害女童家屬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發生地警察機關提出申訴,經警察機關調查並請杜姓教師到場陳述意見,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杜姓教師亦未依前條法規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再申訴。社會局遂依同法第2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裁處該教師新臺幣2萬元。
該名教師對於社會局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向臺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經訴願委員會認定訴願無理由,於109年12月23日駁回。該名教師仍不服訴願決定,再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7日認定本局做成行政處分前未予杜姓教師陳述意見機會,故認行政作為違誤,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惟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且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予陳述意見機會。故本局認定本案之性騷擾行為客觀上明白且足以確認事實明確,不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所為行政處分皆依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後續亦將對於該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社會局表示,臺南市長期以來皆致力捍衛兒少權益,不容許任何兒少受到傷害,對於任何違法情事絕對零容忍,落實保護兒童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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