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民政局
發稿日期:111年6月9日 15:52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業經總統以111年6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01號令公布施行。宗教團體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得於本條例施行後2年內提出申請,來保障宗教團體權利。
市長黃偉哲表示,臺南為眾神之都,宗教團體數量為全國第一,宗教團體的財產主要是由信眾捐資,具公眾財產性質,本條例施行後2年內,宗教團體可提出申請相關證明文件等應備文件,由民政局審認不動產權利歸屬,宗教團體將可利用本條例較簡便的行政作業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利,有效節省大量社會成本。
民政局姜淋煌局長也表示,目前臺南市有相當多的宗教團體有此情況,並不時陳情及反應。本條例已明定處理方式,內政部民政司也正研訂相關申請表格規範,便利供宗教團體申請使用,民政局日前亦超前部屬,除了已訂於7/15假安南區香光聖堂辦理說明會,廣邀本市各宗教團體、協會代表及區公所承辦人員參加,且已行文請各區公所先行調查轄區有此需求的宗教團體加強宣導,以提高服務量能,解決宗教團體所面臨的沉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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