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宏(化名)趁女友小君(化名)不注意,偷偷在2人激戰時用針孔攝影機錄下性愛片,分手後還傳給小君,下場被告上法院。日前法官依13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阿宏應執行拘役120日,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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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男子阿宏(化名)趁女友小君(化名)不注意,偷偷在2人激戰時用針孔攝影機錄下性愛片,分手後還傳給小君,下場被告上法院。日前法官依13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阿宏應執行拘役120日,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