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台南市政府
發稿時間:112年11月6日14:25
今日(6)日上午8時48分許,台南市新化區某醬油工廠一名勞工進入醬油槽進行醬渣清理作業時,疑似因缺氧中毒暈倒於醬油槽內,兩名同事見狀立即進入槽內救援,不久亦暈倒於槽內,經緊急送醫急救後,目前皆已恢復呼吸心跳。
該工廠轄管職安署南區職安中心獲報後,立即派員至工廠實施檢查,初判原因為作業人員未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職安署南區職安中心已於現場要求事業單位立即停工。
工廠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未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將處最高罰鍰30萬元。
台南市勞工局除了立即前往關心,也啟動FAP機制,協助家屬辦理職業災害慰助。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局限空間作業風險性高,事業單位平日應加強對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局限空間內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通風換氣實施方式與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危害防止措施,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進入作業許可程序,緊急應變處置措施等,以防止局限空間作業職災憾事再發生。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說明,局限空間災害預防重點如下:
1、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1) 作業有可能引起缺氧等危害時,應經許可始得進入之重要性。
(2) 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3) 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4) 現場監視人員姓名。
(5) 其他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
2、 雇主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於非作業期間,另採取上鎖或阻隔人員進入等管制措施。
3、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
4、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
前條及前項所定確認,應由專人辦理,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5、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作成紀錄保存三年。
6、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7、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2) 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但現場設置確有困難,已採取其他適當緊急救援設施者,不在此限。
(3) 事屬缺氧症預防規則所列之缺氧危險作業者,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並依該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如事業單位對於危害預防有疑問,可向臺南市職安健康處洽詢,電話06-2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