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北斗分局一名劉姓員警與女網友曾見面、發生過關係,之後對方表明不願再聯繫,劉員卻持續以電話、傳訊及送禮物等手法騷擾,甚至利用職權查詢個資,遭彰化縣警局記過一次,由於不滿處罰過重,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撤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其所為已符合「情節嚴重」之要件,駁回劉員之訴。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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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北斗分局一名劉姓員警與女網友曾見面、發生過關係,之後對方表明不願再聯繫,劉員卻持續以電話、傳訊及送禮物等手法騷擾,甚至利用職權查詢個資,遭彰化縣警局記過一次,由於不滿處罰過重,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撤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其所為已符合「情節嚴重」之要件,駁回劉員之訴。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