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計畫目的:
基隆市政府工務處(以下簡稱本處)依經濟部「113 年節電夥伴補助作業申請計畫」,辦理「本市轄內社福慈善機構及經濟弱勢家庭節電關懷計畫」並特訂定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協助非營利社福慈善機構及弱勢家庭汰換老舊設備為節能設備,以擴大節電效益並兼顧社會福利服務,讓本市弱勢家庭及弱勢機構團體共同投入節電行動行列。
貳、 申請期程
申請補助期限: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12月 31 日止,總補助金額新臺幣50萬元,若經費用罄則提前截止。
參、 補助對象及原則
一、 具本市中、低收入戶之資格並實居於設備安裝地址,每戶補助費用上限新臺幣 15,000 元整(含現場安裝工資),共計新臺幣 10 萬元整,依申請順序受理。本市中、低收入戶資格以本府社會處提供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名單為優先。
二、 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等社會福利相關法規,經市政府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每處以申請金額之75%為上限且每處最多補助新臺幣 30,000 元整(含現場安裝工資),共計新臺幣 40 萬元整。
三、 補助項目包括汰換除濕機、節能燈具、電冰箱、冷氣機及風扇等節能設備及無熔絲開關、插座、用電設施線路等用電安全配置。
四、 設備安裝地址(用電地址)須於本市轄內,且電費單之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之場所。
五、 汰換老舊耗能設備為符合經濟部能源署節能標章之設備。
肆、 申請方式與補助審查作業
一、 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 可採「自行申請」或「代申請」擇一方式辦理:
1. 「自行申請」:由購買本計畫補助之節能設備產品的本市非營利社福慈善機構及弱勢家庭自行備妥「申請應備文件」後依下列(二)送達方式辦理。
2. 「代申請」:委由販售本計畫補助之節能設備的經銷商、通路商、電器行、製造商、水電行等協助備妥「申請應備文件」後依下列(二)送達方式代為辦理。
(二) 受理方式:備齊應備文件後,申請單位須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30 日前郵寄或親送。書面申請表至「基隆市政府工務處公用事業科」(202091 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299號5樓);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請於下午 5 點前至本處,註明「113 年度基隆市非營利社福慈善機構及弱勢家庭節電關懷計畫」收,逾期不予受理,後續由本處進行書面審核,確認是否獲得補助資格。
(三) 執行方式:案件受理後進行相關資料審查,資格無誤後,擇日安排服務人員到府汰換燈具及其他節能設備,並簽立施作完工證明。
二、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 代申請簡明表:由提供代申請服務的設備販售經銷商、通路商、電器行、製造商、水電行等代申請者填寫檢附(附件一),採自行申請者毋須檢附。
(二) 代辦委託證明書(附件二):
採用「委託代申請」方式者,須填具「代辦委託證明書」提供予代申請者併同納入申請應備文件。
(三) 補助申請表(附件三)。
(四)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附件四)。
(五) 設備安裝地址之電費單影本(附件五)(用電地址應於基隆市轄內,近 6 個月內任一期之台電電費單,且用電種類須為表燈非營業用)。
(六) 設置前中後照片(附件六)。
(七) 切結書(附件七)。
伍、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不予補助
一、 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二、 申請文件不實、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
三、 申請人資格不符(如:設備安裝地址或用電戶非本市、電費單為營業用等)。
四、 經費用罄並公告終止補助。
陸、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本辦法申請表格、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申請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不實資料、或通過補助後逕行退換為非補助產品,由申請人負擔所有法律責任,本處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已裝設之設備,申請人另需負擔拆裝費用,並終止其參加本辦法資格。
二、 必要時本處將委託專業機構協助各項查驗事項。
三、 補助經費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位申請人獲得之補助金額時,本處得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
四、 申請人應配合本處審核之需求進行相關資料補件。
五、 申請人應同意本處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同意本處後續追蹤用電情形。
六、 本辦法應備文件及內容,本處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七、 同意本處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人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柒、 本計畫諮詢方式
1. 若有任何補助作業事宜,請洽詢本處 113年節電諮詢專線:02-24260130 邵小姐。
2. 雲端下載相關補助資訊(網址:https://reurl.cc/bYy3Z6)或掃描QRcode 下載補助辦法及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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