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規定,以下列評鑑指標評分項目及配分,辦理112年度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及服務評鑑:
A、場站設施與服務(15分)
A1、場站空間
A2、站牌設施
A3、行車前確實開啟公車動態車機設備及設定正確路線
B、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25分)
B1、車齡比率
B2、公車資訊服務設施
B3、車輛設備與紀錄
C、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30分)
C1、服務滿意度
C2、駕駛員管理
C3、路口停讓
D、公司經營與管理(20分)
D1、監督管理
D2、民眾申訴處理
D3、教育訓練
D4、政策配合度
E、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10 分)
E1、無障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
E2、無障礙服務陳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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