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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定義3.1k為「低薪」 包含獎金、加班費、通膨嗎?與最低薪資、中低收入有何差別?

行政院17日召開經濟發展會議討論台灣薪資問題,勞動部長何佩珊定義,在台灣月薪3萬1千元即為「低薪」。這個標準如何訂定?加班費、獎金與大眾最有感的通膨也有納入考量嗎?與明年將上路的「最低工資」、可獲社福補助的「中低收入」,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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