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標租本府經管坐落新北市金山區金山三段5、14地號等2筆市有非公用土地,按現況辦理公開標租,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依據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標租標的、租賃期限及使用用途限制:
(一)標租土地標示、面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標租底價及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及使用用途限制詳如標租清冊。
(二)本次公開標租租賃期間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31日止,共計3年。承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向本府申請續約,經本府同意得續約一次,租期為3年。續約之月租金以訂約之月租金為基準予以調整,調整比率為續約當年期土地公告地價較訂約當年期土地公告地價之漲幅(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以下二位),計算方式以元為單位,無條件進位,惟漲幅為0或負值時,不予調整。
二、標租公告期間及開標時間、地點: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113年11月8日止。
(二)開啟信箱時間:由本府派員會同監標人員前往郵局,於開標時間前一小時,開啟信箱取回投標函件。
(三)開標時間:民國113年11月8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日(開標時間地點相同)舉行,並不另行公告。若第一次開標無人投標或無合格標以致流標,標租機關得重新辦理招標。
(四)開標地點:基隆市政府3樓綜合發展處會議室。
三、投標規定事項:
(一)投標資格:投標人資格、土地使用用途限制等注意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二)領標方式:具投標資格者可於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標租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免費索取投標單、投標須知、租賃契約格式及投標專用信封(函索者請繕附收件人信封書明詳細地址,並貼足回郵,如因函索寄送,致延誤投標者,本府概不負責)等表格文件。投標人應在投標前自行逕赴現場察看。
(三)投標方式:一律採用郵遞投標方式。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連同應繳投標保證金票據及應附資格證明文件,置於投標專用信封內密封後,以掛號函件於開標日開啟信箱前寄達基隆郵局第223號郵政信箱。前項投標函件寄達本府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撤回(請注意郵局郵遞時間,開標當日投遞者,是否能送達,請自行洽郵局詢問)。
四、倘投標人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關係人,應填寫附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且併入投標文件。(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網站/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身分揭露及公開專區項下),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五、標租土地均按現況辦理招標及點交,投標人應自行赴現場勘查。
六、訂約方式:
(一)得標人應按標租機關通知之繳款期限內繳交履約保證金,並於繳清履約保證金後10日內,按標租機關通知期日簽訂租約及會同標租機關向基隆地方法院(含所屬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並於公證書載明承租人應依約定繳交租金、違約金、使用補償金及其他應繳費用;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騰空返還,如不履行,均應逕受強制執行。如逾期不辦理承租手續者,視為放棄承租權,其原繳履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沒入市庫,不予發還。
(二)得標人放棄得標權利者,由本府徵詢次高得標者是否按最高標之月租金金額取得得標權。次高標者如同意,應於接獲本府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函復本府及繳納履約保證金,並依前項規定辦理承租手續。次高標者如不同意按最高標之月租金金額取得得標權或未於期限內完成前項手續者,視為放棄得標權,本次標租案廢標。
七、本公告所列標的物,本府得因故停止標租,投標人不得異議。
八、本公告未刊登事項悉照投標須知及本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