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新制於今(113)年7月1日上路,自住用房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符合該要件才能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1.2%。財政部為維護外僑等非國民之權益,特別核釋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屋稅及地價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因7月1日起適用之新制房屋稅申請自住用的條件,除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全國不超過3戶之外,必須要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該屋設立戶籍,才能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1.2%;但如果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更可降至1%。目前長期居住臺灣的外國人只能取得居留證,無法辦竣户籍登記,為維護有居留證的外國人居住權益,現在放寬持有居留證的外國人,若有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規定,且居留證地址與房屋坐落相同也同樣能享有自住房屋優惠。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有符合上述自住稅率要件的房屋,請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適逢例假日則展延)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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