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醫事司
衛生福利部自2003年SARS過後,即著手推動公共衛生師立法工作,惟因其定位、業務範疇、專業排他性及應考資格等問題,始終未能順利於立法院進行審議。本次公衛師法草案歷經多方討論及公聽會後,終於本(109)年4月23日獲行政院審查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今(15)日三讀通過「公共衛生師法」,為台灣公共衛生發展之重要里程碑。
衛福部表示,我國公共衛生學系自61年設立迄今,歷經40餘年,培育數萬名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從事擘劃我國衛生醫療政策、社區衛生服務、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健康保險及衛生教育等工作,貢獻卓著。近年新興公共衛生議題層出不窮,此時,通過公共衛生師法,藉由認定該類人員之公共衛生專長、專業,並推廣三段五級之公共衛生策略,以應社會需要、增進全民健康。該法共40條如附件,重點如下:
一、定位及業務範圍:公共衛生師之定位為非醫事人員,其服務對象以社區、場域之群體為主,包含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疫病調查及防治、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等。因此,於執行業務時不得涉及醫療行為。
二、執業排他性: 因公共衛生師之業務範疇甚廣,與其他專業人員或有重疊,因此,採有限度排他性,即專業、非專屬之概念,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至於,醫事人員及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依法執行業務、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執行研究計畫、政府機關自行或委託執行業務、軍事機關及所屬機構執行任務等,均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三、應考資格:為秉持專技人員教、考、訓、用之一貫原則,並鼓勵更多專業人才投入公共衛生領域,因此,適度放寬應考資格為: (1)國內外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2)國內外醫事或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並曾修習公共衛生18學分以上。(3)國內外醫事或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
四、公共衛生師有接受政府指定辦理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之義務。
五、明定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得受聘之機構及開業之規定;另公共衛生事務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設立許可之條件、收費規定、廣告內容限制及其他應遵行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
六、明定公共衛生師執業之禁止行為,及執業處所之人員亦應遵守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
七、明定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及違反時之懲戒制度。
衛福部表示,感謝朝野立法委員及各團體之支持,促使公共衛生師法順利通過,未來透過國家專業認證,可帶動年輕新血加入公共衛生專業領域,增加專業公共衛生人才,建立完整公共衛生體系,進而提升我國公共衛生專業與發展,促進全體國人之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