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享有之水電費減免,應作為水電費之減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符合經濟部水、電費減免之適用條件,經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減免水、電費者,該水電費減免係直接於營利事業應付水電費用中扣除,由營利事業按減免後金額進行繳納,屬於費用折扣性質,應按減免後之金額申報水電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利事業原需支付水電費300元,因符合經濟部水電費減免標準享有減免水電費100元,最終僅需支付200元,則甲營利事業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減免後實際支付之200元認列水電費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相關費用時,應將享有減免部分直接自費用中扣除,以免影響課稅所得之計算。 (聯絡人:審查一科2股 郭建儀;電話2311-3711分機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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