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總統於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下稱本條文)及同年7月7日由財政部及經濟部會銜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為使民眾清楚本次修正前後差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租稅優惠措施實施期間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 二、中古汽車出廠年限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三、於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者,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四、刪除中古機車須登記滿1年限制。 五、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除上述修正重點外,如民眾於本條文及本辦法公布生效前之過渡期間已辦理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符合修正後規定之案件,將放寬適用申請期限及新、舊機車車主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之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於110年1月8日至本辦法110年7月9日發布生效前(不含當日),符合本條文修正後所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要件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自本辦法修正生效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即110年7月10 日至111年1月10日(適逢假日順延1日)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詳附件圖示)。 二、於本辦法110年7月9日發布生效前(不含當日)且新、舊機車車主「符合本條文規定不以同一人為限」之情形,倘新、舊機車車主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並依修正前規定檢附親屬證明而未檢附中古機車與新機車車籍登記之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者,得以親屬證明代替前揭非同一人聲明書。 該局提醒,如欲查詢本項汰舊換新相關規定及申請進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及了解更多相關資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亦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附件-放寬適用申請期間案件情形圖】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600 撰稿人: 鄭羽涵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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