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治

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租佃雙方協議以移轉土地方式終止租約,依其協議辦理土地移轉登記,請以登記原因「耕地租約終止」辦理

依內政部110年7月16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754號令,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修正如下: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租佃雙方協議以移轉土地方式終止租約者,依其協議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以登記原因「耕地租約終止」辦理。

臉書留言

線上記者/楊佳心

(這個頁面共進入 13 次, 今天進入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