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民如不服海關對其所為的處分,應於收到行政處分的翌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復查,基隆關籲請特別注意申請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遭程序不合駁回,損及自身權益。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關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的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規定,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本條例所為處分,亦可於收到處分書的翌日起算30日內,向海關申請復查。如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者,以「海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30日」所指為「日曆天」而非「工作天」,請商民留意。 基隆關提醒,郵寄的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如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寄存郵局,經送達即產生效力,無論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實際上何時至郵局領取,其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並自翌日起算稅款繳納期限及申請復查的法定救濟期間,請商民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局寄存文書的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郵局領取,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蔡文瑾稽核電話:02-24202951分機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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