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財政稅務局
發稿時間:111年2月19日12:28
有關外界質疑善化區非都市交通用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申請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遲未退稅案,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該案刻依「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洽請需地機關善化區公所出具證明,做為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審認依據,全案尚在審慎處理並無不予退稅之情事。
財稅局說明,財政部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同條第4項授權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該證明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依法應由需用土地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審認,為利本項作業審理,去年12月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財稅局及各公所已召開相關會議,目前該案由需用地機關審理中,該局將依需用地機關審認辦理土地增值稅退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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